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3503号
原告吉林省都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兴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邴闻天,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铁力林业局医药药材采购批发站
法定代表人赵松柏,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都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铁力林业局医药药材采购批发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铁力林业局医药药材采购批发站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都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8.00元,返还原告1529.00元,由原告负担1529.00元;邮寄费72.00元,由原告负担邮寄费36.00元,返还原告邮寄费36.00元。
代理审判员 杨晓慧
二○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薛晓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