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3173号
原告王芹,女,汉族,现住德惠市。
被告葛传生,男,21岁,汉族,现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芹诉被告葛传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葛传生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返还原告40元;邮寄费72元,由原告负担36元,返还原告36元。
审 判 长 沈长江
代理审判员 孙永德
人民陪审员 车成武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魏丹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