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230号
原告高明胜,男,1962年6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大房身镇二道村大二道沟屯4组。
委托代理人李广军,德惠市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德惠市永盛兄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显峰,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胡贵波,男,1968年4月12日生,汉族,公司职工,住德惠市建设街5委10组
委托代理人程显峰,男,1956年11月27日生,汉族,干部,住德惠市胜利街供热委20组。
原告高明胜与被告德惠市永盛兄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贵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
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诸被告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明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5.00元,返还原告917.5元,由原告负担917.5元;邮寄费108.00元,由原告负担邮寄费54.00元,返还原告54.00元。
代理审判员 杨晓慧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薛晓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