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井凤与张行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3:58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5386号

原告兰井凤,男,1951年8月11日生,汉族,司机,住德惠市大青咀镇榆树林了村13社。

被告张行富,男,1987年10月15日生,汉族,司机,住德惠市大青咀镇茨梅林子村小榆树林屯。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井凤诉被告张行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行富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井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返还原告44.00元,由原告负担44.00元;邮寄费112.00元,返还原告邮寄费28.00元,由原告负担84.00元。

代理审判员  杨晓慧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魏丹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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