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5386号
原告兰井凤,男,1951年8月11日生,汉族,司机,住德惠市大青咀镇榆树林了村13社。
被告张行富,男,1987年10月15日生,汉族,司机,住德惠市大青咀镇茨梅林子村小榆树林屯。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井凤诉被告张行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行富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井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返还原告44.00元,由原告负担44.00元;邮寄费112.00元,返还原告邮寄费28.00元,由原告负担84.00元。
代理审判员 杨晓慧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魏丹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