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072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住所地东丰县东丰镇东风路12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82528231-1.
法定代表人马红梅,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金山,系该行职员。
被告张晓利,男,汉族,1972年9月24日生,农民,住所地东丰县杨木林镇永安村三组,身份证号220421197209242737.
被告张玉杰,女,汉族,1970年12月1日生,农民,住所地东丰县杨木林镇兴安村三组,身份证号220421197012012727.
被告李家胜,男,汉族,1959年1月3日生,农民,住所地东丰县杨木林镇久安村二组,身份证号220421195901032710.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诉被告张晓利、张玉杰、李家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张晓利、张玉杰、李家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34元(原告已垫付),全部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曹 信
审 判 员 杜维富
人民陪审员 马 越
二0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潘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