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鲍学海、徐侠、徐甲忠、周玉凤、赵永刚、杜元福、单玉杰、杜元东、李桂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3:46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030号

原告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闯,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鲍学海。

被告徐侠。

被告徐甲忠。

被告周玉凤。

被告赵永刚。

被告杜元福。

被告单玉杰。

被告杜元东。

被告李桂芬。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丰县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鲍学海、徐侠、徐甲忠、周玉凤、赵永刚、杜元福、单玉杰、杜元东、李桂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鲍学海、徐侠、徐甲忠、周玉凤、赵永刚、杜元福、单玉杰、杜元东、李桂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900元(原告已垫付),全部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曹信

审 判 员  杜维富

人民陪审员  马越

二0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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