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099号
原告辽源市龙山区弘汇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去向阳大街11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8696265—X。
法定代表人代雅秋,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大林,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东丰县宏勃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那丹伯镇那丹伯村,组织机构代码证78683098-8.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源市龙山区弘汇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东丰县宏勃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辽源市龙山区弘汇典当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源市龙山区弘汇典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丰县宏勃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626.00元(原告已垫付),全部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曹 信
审 判 员 杜维富
人民陪审员 马 越
二0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潘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