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龙山区弘汇典当有限公司与江德才、姜杰典当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3:46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108号

原告辽源市龙山区弘汇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去向阳大街11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8696265—X。

法定代表人代雅秋,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德本,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孙英,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江德才,男,汉族,1954年10月7日生,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工农乡前进村一组,身份证号220402195410075653.

被告姜杰,女,汉族,1967年3月12日生,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向阳街四委三十一组,身份证号220402196703123641.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源市龙山区弘汇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德才、姜杰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辽源市龙山区弘汇典当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源市龙山区弘汇典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德才、姜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150元(原告已垫付),全部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曹 信

审 判 员  杜维富

人民陪审员  马 越

二0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潘 艳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