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马宝库、樊金贵、陈启和、白远志、石洪山、孙家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3:46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312号

原告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马宝库。

被告樊金贵。

被告陈启和。

被告白志远。

被告石洪山。

被告孙家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宝库、樊金贵、陈启和、白远志、石洪山、孙家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自愿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马宝库、樊金贵、陈启和、白远志、石洪山、孙家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宝库、樊金贵、陈启和、白远志、石洪山、孙家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原告已付,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75.00元,剩余7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曹 信

审判员  潘显波

审判员  鄂义飞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卜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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