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靖民一初字第442号
原告:杨海滨,男,汉族,1988年12月23日生,公司职员,住吉林省靖宇县。
被告:梁泽锋,汉族,男,1980年5月19日生,靖宇县龙泉四中教师,住吉林省靖宇县。
原告杨海滨与被告梁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以二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因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海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志颖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薛煜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