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靖民一初字第421号
原告:陈淑霞,女,汉族,1948年7月22日出生,农民,住吉林省靖宇县。
委托代理人:郑丽萍,女,汉族,1968年3月9日出生,住吉林省靖宇县。
被告:王慧,女,汉族,1956年5月13日出生,农民,住吉林省靖宇县。
委托代理人:王琳,女,汉族,1983年1月3日出生,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原告陈淑霞与被告王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以原、被告两家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因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淑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志颖
二O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薛煜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