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一初字第137号
原告:袁思亮,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岔路河镇。
原告:方传法,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北大湖镇。
原告:袁洪亮,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解放中路。
原告:孙秀平,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满族镇。
诉讼代表人:袁洪亮,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解放中路。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姜程亮,吉林市丰满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李书代,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
第三人:管怀荣,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洪亮、袁思亮、方传法、孙秀平诉被告李书代、第三人管怀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洪亮、袁思亮、方传法、孙秀平于2015年5月6日以双方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洪亮、袁思亮、方传法、孙秀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袁洪亮、袁思亮、方传法、孙秀平负担。
审判员 汤 丹
二○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赵春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