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一初字第1446号
原告:曹淑珍,女,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徐子寒,女,汉族,吉林市丰满区舞夜星舞厅实际经营者,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张鹏,男,汉族,无职业(原系吉林市丰满区舞夜星舞厅经理),住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代理人:陈桂玲,女,汉族,无职业(原系吉林市丰满区舞夜星舞厅收票员),住吉林市昌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淑珍与被告徐子寒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淑珍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淑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淑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免收。
审判员 汤 丹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春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