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保字第1号
申请人:毛玉波,男,1979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靖宇县。
被申请人:何文胜,男,1983年5月30日生,汉族,住所地靖宇县。
申请人毛玉波与被申请人何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毛玉波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何文胜工资款2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毛玉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从2015年1月12日开始,每月冻结被申请人何文胜工资款1000元,至冻结工资总额220000元止。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邵长慧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