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丽珍与刘志民、李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3:11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靖民一初字第326号

原告:任丽珍,女,1964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靖宇县。

被告:刘志民,男,1983年7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靖宇县。

被告:李秀英,女,1962年3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靖宇县。

原告任丽珍与被告刘志民、李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因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丽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志颖

二O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薛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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