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一初字第1094号
原告:吉林市前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增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玥颖,吉林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党国权,男,1957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前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党国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吉林市前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前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前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林市前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马 冰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云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