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一初字第1192号
原告:邬玲玲,女,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侯英波,男,住吉林市丰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邬玲玲与被告侯英波离婚纠纷一案,邬玲玲于2015年8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邬玲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邬玲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邬玲玲负担。
代理审判员 马冰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