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一初字第1196号
原告:郭永兴,男,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郭淑华,女,住吉林市丰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永兴与被告郭淑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永兴于2015年8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永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永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永兴负担。
代理审判员 马 冰
二○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春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