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一初字第1170号
原告:姜洪范,女,1936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徐子寒,女,1963年2月18日生,汉族,吉林市丰满区舞夜星舞厅实际经营者,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张鹏,男,1968年5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原系吉林市丰满区舞夜星舞厅经理),住吉林市龙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洪范与被告徐子寒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姜洪范于2015年11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姜洪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洪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马冰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