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淑云与徐子寒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2:47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一初字第1141号

原告:李淑云,女,1956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徐子寒,女,1963年2月18日生,汉族,吉林市丰满区舞夜星舞厅实际经营者,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张鹏,男,1968年5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原系吉林市丰满区舞夜星舞厅经理),住吉林市龙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云与被告徐子寒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李淑云于2015年11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淑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淑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马冰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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