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忠菊与范存福、杨姗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2:46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保字第8号

申请人:张忠菊,女,1969年1月8日生,汉族,住所地靖宇县。

被申请人:杨姗姗,女,1986年2月3日生,汉族,住所地靖宇县。

被申请人:范存福,男,住所地靖宇县。

申请人张忠菊与被申请人杨姗姗、范存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忠菊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范存福所有的吉A3Y100号小型越野客车车籍,并向本院提供了其夫妻共有的坐落于鹿鸣村建筑面积为70平方米的住宅房屋(房产证号为靖宇县房权证靖宇镇字第00026545号)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忠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范存福所有的小型越野客车车籍(车籍号为A3Y100)。

同时查封张忠菊夫妻共有的坐落于鹿鸣村建筑面积为70平方米的住宅房屋(房产证号为靖宇县房权证靖宇镇字第00026545号)。

查封期间的车辆和房屋由所有权人负责保管使用,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或者设定其他权利。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薛天辉

审判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邵长慧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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