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一×与被齐二×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2:36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蛟民一初字第1005号

原告:齐一×,男,65岁。

被告:齐二×,男,41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一×与被齐二×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齐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齐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齐一×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宝莲

二○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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