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蛟民一初字第1005号
原告:齐一×,男,65岁。
被告:齐二×,男,41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一×与被齐二×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齐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齐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齐一×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宝莲
二○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