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保字第10-1号
申请人:张亮,男,1981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所地白山市。
被申请人:庄惠萍,女,1963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靖宇县。
被申请人:赵永强,男,1962年11月8日生,住所地靖宇县。
申请人张亮与被申请人庄惠萍、赵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亮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庄惠萍所有的位于靖宇大街地号2-1-3-2(房产权证号为靖宇县房权证靖宇镇字第00008273号)面积为143.32㎡的商业用房,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庄惠萍所有的位于靖宇大街地号2-1-3-2(房产权号为靖宇县房权证靖宇镇字第00008273号)面积为143.32㎡的商业用房。
查封期间的房屋由所有权人负责保管使用,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或者设定其他权利。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薛天辉
审判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邵长慧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