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翔生与牛宝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2:36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保字第2号

申请人:王翔生,男,1985年8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靖宇县。

被申请人:牛宝君,男,汉族,靖宇县电力公司职员,住所地靖宇县。

申请人王翔生与被申请人牛宝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翔生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牛宝君工资款2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翔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从2015年1月13日开始,每月冻结被申请人牛宝君工资款1000元,至冻结工资总额2000元止。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邵长慧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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