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蛟民一初字第1013号
原告:姜文荣,女,52岁。
委托代理人:刘德全,吉林北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更志,53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文荣与被告闫更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文荣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文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姜文荣负担。
审 判 长 陈宝莲
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
人民陪审员 张书翰
二○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