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文荣诉闫更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2:35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蛟民一初字第1013号

原告:姜文荣,女,52岁。

委托代理人:刘德全,吉林北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更志,53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文荣与被告闫更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文荣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文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姜文荣负担。

审 判 长  陈宝莲

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

人民陪审员  张书翰

二○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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