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233号
原告刘洪福,男,54岁。
被告姚子文,男,40岁。
本院在审理刘洪福与姚子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洪福向本院提供被告姚子文地址不准,无法通知被告姚子文参加诉讼,在规定期限内,原告刘洪福又没有提供被告姚子文新的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3.00元,由原告刘洪福56.50元负担。
审判长 闫有利
审判员 刘建忠
审判员 周玉富
二O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陈 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