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福与姚子文劳务合同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2:24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233号

原告刘洪福,男,54岁。

被告姚子文,男,40岁。

本院在审理刘洪福与姚子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洪福向本院提供被告姚子文地址不准,无法通知被告姚子文参加诉讼,在规定期限内,原告刘洪福又没有提供被告姚子文新的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3.00元,由原告刘洪福56.50元负担。

审判长  闫有利

审判员  刘建忠

审判员  周玉富

二O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陈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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