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526号
原告:任钰铭,女,38岁。
原告:李圣权,男,40岁。
被告:杨海燕,女,38岁。
本院在审理任钰铭、李圣权与杨海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钰铭、李圣权向本院提供被告杨海燕地址不准,无法通知被告杨海燕参加诉讼,在规定期限内,原告任钰铭、李圣权又没有提供被告杨海燕新的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任钰铭、李圣权负担125.00元。
审判员 闫有利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