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诉张所贵、张秀丽、徐凤奎、朱凤云、张寄生、王金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2:23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二初字第816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住所:蛟河市永安路1号。

法定代表人:丁德胜,行长。

委托代理人:于湄,法律顾问。

被告:张所贵,男,47岁。

被告:张秀丽,女,43岁。

被告:徐凤奎,男,61岁。

被告:朱凤云,女,58岁。

被告:张寄生,男,38岁。

被告:王金娥,女,3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诉被告张所贵、张秀丽、徐凤奎、朱凤云、张寄生、王金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7.32元,免收。

审判长  冷启超

审判员  马 影

审判员  林程程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丹丹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