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保字第15号
申请人:侯佳林,男,1980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所地白山市。
被申请人:张绪伟,男,1983年2月19日生,汉族,现被羁押于靖宇县看守所。
申请人侯佳林与被申请人张绪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侯佳林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绪伟所有的吉F-H2705号格蓝迪车辆(车辆识别代码JE3AA48HX7Z)、吉F-H0570号丰田陆地巡洋舰5663CC车辆(车辆识别代码JTMHY05J184)和吉F-H7580号梅赛德斯奔驰车辆(车辆识别代码WDBRF42J)车辆车籍,并向本院提供了张安娜私有的坐落于八道江区红旗街建筑面积为67.50平方米的住宅房屋(房产证号为白山房权证白BQ字第045906号)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侯佳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查封张绪伟所有的吉F-H2705号格蓝迪车辆(车辆识别代码JE3AA48HX7Z)、吉F-H0570号丰田陆地巡洋舰5663CC车辆(车辆识别代码JTMHY05J184)和吉F-H7580号梅赛德斯奔驰车辆(车辆识别代码WDBRF42J)车辆车籍。
2、查封张安娜私有的坐落于八道江区红旗街建筑面积为67.50平方米的住宅房屋(房产证号为白山房权证白BQ字第045906号)。
查封期间的车辆和房屋由所有权人负责保管使用,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或者设定其他权利。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薛天辉
审判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顾淑丽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蔡文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