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二初字第625号
原告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驻蛟河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关涛,董事长。
被告刘新会,男,年龄不详。
被告林雪峰,男,年龄不详。
本院认为,原告告诉证据不足,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
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免收。
审判员 闫有利
二O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陈 鑫
(2015)蛟民二初字第625号
原告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驻蛟河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关涛,董事长。
被告刘新会,男,年龄不详。
被告林雪峰,男,年龄不详。
本院认为,原告告诉证据不足,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
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免收。
审判员 闫有利
二O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陈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