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凤丽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2:11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737号

原告孙凤丽。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凤丽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凤丽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自愿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凤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元,由原告承担195元,其余195元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

审判长  曹 信

审判员  潘显波

审判员  鄂义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卜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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