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龙与赵艳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2:10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年梅民初字第01600号

(2015)梅民初字第1600号 

原告:徐某,男,1992年10月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原告父亲),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告:赵某,女,199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武晓君

二O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张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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