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年梅民初字第01600号
(2015)梅民初字第1600号
原告:徐某,男,1992年10月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原告父亲),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告:赵某,女,199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武晓君
二O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张 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