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年梅民初字第02156号
(2015)梅民初字第2156号
原告:王金山,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委托代理人:陈秀勇,梅河口市海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金库,男,1956年5月1日出生,汉族,电工,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孙广仁,男,1953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委托代理人:孙刚,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山诉被告孙广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山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金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武晓君
二O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