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山与孙广仁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2:10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年梅民初字第02156号

(2015)梅民初字第2156号 

原告:王金山,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委托代理人:陈秀勇,梅河口市海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金库,男,1956年5月1日出生,汉族,电工,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孙广仁,男,1953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委托代理人:孙刚,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山诉被告孙广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山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金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武晓君

二O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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