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龙山区弘汇典当有限公司与李树森、辽源市天隆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2:08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098号

原告辽源市龙山区弘汇典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雅秋,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大林,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李树森。

被告辽源市天隆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树森,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源市龙山区弘汇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树森、辽源市天隆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辽源市龙山区弘汇典当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源市龙山区弘汇典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树森、辽源市天隆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75元(原告已垫付),全部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曹 信

审 判 员  杜维富

人民陪审员  马 越

二0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潘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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