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学松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2:08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740号

原告衣学松。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衣学松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衣学松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衣学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衣学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00元(原告已垫付),由原告负担137.50元,剩余137.5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曹 信

审 判 员  齐曼丽

人民陪审员  马 越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卜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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