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511号
原告肖强。
被告东丰县正泰明珠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景秋。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强诉被告东丰县正泰明珠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12.00元(原告已垫付),由原告负担1,306.00元,剩余1,306.0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
审判长 曹 信
审判员 潘显波
审判员 齐曼丽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潘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