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505号
原告盛洪利。
被告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兴文。
委托代理人周志哲。
被告于占久。
原告盛洪利诉被告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占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盛洪利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自愿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盛洪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洪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50元,由原告承担2975元,其余2975元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
审判长 曹 信
审判员 潘显波
审判员 鄂义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卜 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