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姚元山、战友、冯勇、崔振杰、卢长生、战士军、张玉华、彭荣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2:07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385号

原告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强,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闯,系该行职员。

被告姚元山。

被告战友。

被告冯勇。

被告崔振杰。

被告卢长生。

被告战士军。

被告张玉华。

被告彭荣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姚元山、战友、冯勇、崔振杰、卢长生、战士军、张玉华、彭荣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垫付),由原告负担25.00元,剩余25.0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杜维富

审 判 员  齐曼丽

人民陪审员  马 越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卜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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