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传江、李宝和、冯德利、姜辉、姜明军、林斌、万明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2:05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843号

原告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强。

委托代理人闫闯。

被告王传江。

被告李宝和。

被告冯德利。

被告姜辉。

被告姜明军。

被告林斌。

被告万明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传江、李宝和、冯德利、姜辉、姜明军、林斌、万明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愿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承担75元,余款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

审判长  曹 信

审判员  潘显波

审判员  鄂义飞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齐曼丽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