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松管终字第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华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紫秀路100号B栋8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永涛,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凤香,女,1962年6月2日生,汉族,个体户。
上诉人上海华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江区人民法院(2014)宁民管字第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履行地在宁江区,宁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驳回被告上海华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海华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移送原审被告住所地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决。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在松原市宁江区辖区,故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即宁江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对于上诉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聪
审 判 员 李敏英
代理审判员 翟会青
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哈 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