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民保字第20号
申请人:杨玉芹,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申请人:吉林省华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荣辉
被申请人:中电华兴能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树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玉芹诉被申请人吉林省华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电华兴能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玉芹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华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产。同时云南昭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向法院出具保全担保书,自愿为杨玉芹诉前财产保全行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杨玉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华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宝良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崔 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