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二民二初字第549号
原告:亚泰集团哈尔滨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哈尔滨市道外区水泥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徐德复,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鼎泰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副5号。
法定代表人:曹寒峰,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亚泰集团哈尔滨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鼎泰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姚筱玲
二○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董 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