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边某某与被上诉人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2:02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民一终字20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边某某,男,1979年5月31日生,汉族,四平昊华化工有限公司职工,住四平市铁西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于某某,女,1981年5月31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

委托代理人:刘海燕,吉林首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边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在本案中不再主张共同债务,等待债权人向其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再行处理为由,申请撤回其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在二审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边某某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负担150元,退回上诉人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董 岩

代理审判员  赵文涛

代理审判员  田永利

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肖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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