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二民二初字第478号
原告:武丙让,住吉林省农安县前岗乡。
被告:孙会东,住长春市二道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丙让诉被告孙会东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会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丙让撤回对被告孙会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金燕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董 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