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二民二初字第38号
原告:刘跃民,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石玉良,住长春市二道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跃民诉被告石玉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跃民撤回对被告石玉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5元,减半收取为166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姚筱玲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董 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