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民初字第1738号
原告:赵宏雷,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周杰,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6633号。
法定代表人:张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默,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爱静,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宏雷诉被告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宏雷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宏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宏雷撤回对被告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宏雷承担。
审 判 长 翟 君
审 判 员 包蕴琦
代理审判员 阴 月
二○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胡雪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