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民初字第938号
原告:杨帆,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长春市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二道区东荣小区B17栋108/109号。
法定代表人:陈春福,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帆诉被告长春市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范思峰
审判员 孙立君
审判员 杜钦玲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马世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