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民初字第1565号
原告:罗某某,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丁某某,住长春市二道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丁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对被告丁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阴 月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雪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