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2:02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民初字第1565号

原告:罗某某,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丁某某,住长春市二道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丁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对被告丁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阴 月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雪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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