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立明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吉林省安邦经贸有限公司、张大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2:02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民初字第581号

原告:刘立明,住吉林省九台市,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代理人:关文萍,长春市东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东中华路339号。

代表人:张建威,经理。

委托代理人:庄重,该公司职员。

被告:吉林省安邦经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延安大路西一胡同吉林省外贸宿舍楼102-1号1门501室。

法定代表人:武中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宏,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大壮,38岁,住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明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被告吉林省安邦经贸有限公司、被告张大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张大壮无法送达,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立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孙立君

人民陪审员  曹静波

人民陪审员  牛振东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世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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