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二民二小字第35号
原告:长春市万佳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盈嘉大厦1129号。
法定代表人:李慧,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岩,公司职员。
被告:李民,住长春市二道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万佳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利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万佳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万佳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国红
二○一五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董 塔
